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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械安全指令 (MD)

歐盟機械指令並非針對技術性細節,而是著重於機械設計和結構相關的安全與健康規定上。

目前的機械指令(98/37/EC,於1998年7月23日由歐盟官方公報頒布),替代了1989年頒布的89/392/EEC,及後續修訂的指令 91/368/EEC,93/44/EEC,93/63/EEC。
而自1995年1月1日起,機械指令正式成為歐洲的強製法規,同時所有歐盟會員國須將其一些基本規定納入各自國家的法律。
歐盟於2006年5月17日通過新版機械指令(2006/42/EC),將於2009年12月29日強制實施,現行機械指令98/37/EC即將廢除。
在機械指令裡清楚規範出機械的定義(請參考下列相關文章),凡符合此機械定義之機械,都必須遵從歐盟機械指令的規範即其驗證程序。
根據機械指令之附件四(Annex IV),列舉出特別危險的機械,符合這些條件的機械被稱為附件IV機械,也就是俗稱的「危險機械」(請參考下列相關文章),而非附件IV機械被俗稱「一般機械」。
在機械指令符合之前,必須先針對機械產品區分,您所製造的是屬於「危險機械」或是「一般機械」,他們必須依循不同的認證模式來符合CE。
機械指令不涵蓋的範圍
依指令的規定,下列各項機械不屬於本指令的範圍:
  • 設計與製造成載客用升降及/或運送設備,無論負載與否,但附裝升降操作員配備的工業用卡車除外。
  • 僅靠人力為直接動力的機械,除非讓機械用於堆高貨物。
  • 與病患直接接觸的醫療用機械。
  • 用於露天廣場或遊樂園的特殊設備。
  • 蒸汽鍋爐、槽與壓力容器。
  • 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應用的機械,如遇意外事件會導致幅射能外洩。
  • 幅射性零元件構成機器的部分。
  • 輕武器。
  • 汽油、柴油、易燃液體及危險物品的儲藏槽與輸送管路。
  • 運輸工具:是指那些藉著公路、鐵道、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網絡來運輸人員及/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,均應視為運輸工具。但採礦工業所用的運輸車輛則包含於本指令中。
  • 配備相關設備的船隻與近海機動設備。
  • 公共或私人運輸用,載人的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的纜車。
  • 農業森林曳引機,詳如74/150/EEC公報指令第一條第一款(1),有關歐市調和輪式農業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的相關法令所定義者,該指令最後經88/29/EEC公報指令(2)修正。
  • 特別為軍用或警用所設計與製造的機器。
  • 永久使用於大樓或建築中,在一特定高度範圍內的升降機。其活動的車箱為固定在超過與水準夾角15o以上導軌間,且設計用來運送:人員,人員與貨物,貨物,但具有人員可接近性。也就是說人員可毫無困難地進入其中,且其控制部分位於車箱內,並於人員觸手可及之處。
  • 用於載人,且以小齒輪及齒條攀升的車輛。
  • 採礦用絞具,
  • 劇場用升降機,
  • 建築工地現場使用的起重機,用於載人或同時載人與貨物。

此外,本指令所述及的機械或保安機件的有關之風險條件,若全部或部分被歐體其他指令(如低電壓指令、電磁兼容指令、簡單壓力容器指令、壓力容器指令…等)所涵蓋,並且需接受施行這些指令的情形下,則本指令便不再適用或須停止適用於這些產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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